(2017)苏0411执17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常州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常州贝特尔电动车厂、周良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常州贝特尔电动车厂,周良,周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1执17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原告常州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号创意产业基地A幢21楼,组织机构代码75053271-9。法定代表人殷岳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贝特尔电动车厂,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芙蓉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L1893782-2。经营者刘莉娟,女,汉族,1971年8月16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周良,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周春梅,女,汉族,1977年2月2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申请执行人常州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告常州贝特尔电动车厂、周良、周春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1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州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常州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19610.64元及利息,律师费256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7845元,本案执行费11031元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以邮寄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常州贝特尔电动车厂、周良、周春梅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因登记地址无人签收而退回。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申报财产令。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自觉申报财产状况,至今未实际履行义务。2017年5月10日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管章名下银行存款信息、网络银行使用信息、工商股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证券持有信息,经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常州贝特尔电动车厂、周良、周春梅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网络银行帐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周良名下有车辆登记,但目前找寻不到。2017年5月15日经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常州贝特尔电动车厂、周良、周春梅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7年7月2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常州贝特尔电动车厂、周良、周春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公告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9月15日经向常州市社会保障局查询,被执行人周良、周春梅无参保记录。2017年8月24日经上门实地核查被执行人常州贝特尔电动车厂、周良、周春梅,现下落不明,本院业已函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2017年10月25日本院再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常州贝特尔电动车厂、周良、周春梅名下银行存款信息、网络银行使用信息、工商股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证券登记信息,经二次核查被执行人常州贝特尔电动车厂、周良、周春梅名下未新开设银行账户,原有账户银行存款余额仍保持2017年5月查询时的余额未发生变动,未有新的网络银行实用信息、工商股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证券持有信息。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核实的财产、人员情况签字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人员线索外,没有其他的被执行人财产或人员下落线索可以向本院提供,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现场查看笔录、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提请公安机关布控函证据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人员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实际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签字确认,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和人员下落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11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锡其审判员 冒巧燕审判员 宛华斌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v日书记员 朱正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