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4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冯亚国与赵占磊、许昌尚亿嘉卫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亚国,赵占磊,许昌尚亿嘉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82民初4579号原告冯亚国,男,1976年12月24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占磊,男,1992年2月10日生,汉族。被告许昌尚亿嘉卫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占磊。原告冯亚国诉被告赵占磊、许昌尚亿嘉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亿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亚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占磊、尚亿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货款101676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6月8日计算至货款实际支付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和实际办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8日,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货款101676元,至今未付。被告赵占磊、尚亿嘉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一份,被告赵占磊、尚亿嘉公司未到庭质证。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经确认的证据和到庭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7年6月8日,被告赵占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显示:“今欠冯亚国货款总计¥101676元(拾万壹仟陆佰柒拾陆圆整)”等。2017年9月19日,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赵占磊欠原告冯亚国货款101676元未付,原告诉请其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自2017年6月8日起算。原告要求被告尚亿嘉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赵占磊、尚亿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但由此产生的诉讼风险应由其各自承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占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冯亚国货款10167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4.35%,自2017年6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二、驳回原告冯亚国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4元,减半收取1167元,由被告赵占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伟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家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