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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91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玉山与徐慕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山,徐慕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91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玉山,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徐慕桂,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张玉山与徐慕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张玉山申请对徐慕桂所有的价值5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徐慕桂的价值5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德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小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