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91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玉山与徐慕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山,徐慕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91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玉山,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徐慕桂,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张玉山与徐慕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张玉山申请对徐慕桂所有的价值5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徐慕桂的价值5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德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小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