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沈国强、贺州孔氏塑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国强,贺州孔氏塑编有限责任公司,孔伍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624号申请执行人:沈国强,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贺州孔氏塑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旺高工业区兴旺大道。法定代表人孔伍胜。被执行人孔伍胜,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沈国强与被执行人孔伍胜、贺州孔氏塑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31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99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宇审判员 梁国栋审判员 周成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宝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