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刘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刘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2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三马路137号。主要负责人:赵瑞廷,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立军,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孟晖,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晓明,男,汉族,1962年11月1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刘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刘晓明名下位于和平区荣业大街新文化花园新丽居2-A-2404房屋产权手续,且首封案件正于审理期间,目前无法处分上述房产。现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陈振平审判员 郭继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颖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