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8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张志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8642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志起,男,汉族,1963年1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海城市。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张志起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刑初399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张志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被执行人张志起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故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志起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张志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张志起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尚 谦执行员 欧阳余国力执行员 邱 靳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