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3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孙家琪与祝新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家琪,祝新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671号原告:孙家琪,男,201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法定代理人:孙永伟(系原告之父),男,1984年9月22日,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祝新帅,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孙家琪与被告祝新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家琪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翁秋敏人民陪审员 陈 旭人民陪审员 郑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高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