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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5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曹多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曹多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5662号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潘三新村2小区7栋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70917686X(1-1)。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多胜,男,该公司物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曹多奇,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多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化冰人民陪审员  陈 斌人民陪审员  鹿炳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子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