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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与唐香平、胡太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行,唐香平,胡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5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城滨湖路3号。负责人,蒋齐勇,行长。被执行人:唐香平,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胡太平,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与唐香平、胡太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在银行及家中财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湘1121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麟审判员 徐晨峰审判员 谢玉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伍六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