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4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河评申请执行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河评,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469-2号申请执行人黄河评,男,汉族,生于1988年10月4日住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109000133078。法定代表人:周庆。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621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河评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喻厚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