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大道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荷顺、荆门市永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大道支行,王荷顺,荆门市永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7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大道支行。被执行人王荷顺(右名彭志华)。被执行人荆门市永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大道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荷顺、荆门市永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6)鄂0802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荷顺、荆门市永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王荷顺、荆门市永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36742.23元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荷顺、荆门市永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802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杰审判员 余 雄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懿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