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熊蟒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蟒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刑初53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蟒,男,1993年1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盘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7]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蟒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汇昆毛家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6日16时许,被告人熊蟒到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江源路开发小区428-11号撬窗进入被害人徐某家中实施盗窃,将徐某家中的一个18K金吊坠、一对18K金钻石耳饰、一条金AU750套链及18K金钻石吊坠、一部小米5手机及8500元现金盗走。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18K金吊坠价值人民币1573元、被盗金AU750套链及18K金钻石吊坠价值人民币6042元、被盗18K金钻石耳饰9627元、被盗小米5手机价值人民币1777元,被盗物品共价���人民币19019元。案发后,被盗小米5手机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蟒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熊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质保单及发票,视频光盘,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75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熊蟒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从轻处罚。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于庭审中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熊蟒退赔被害人徐翠英人民币257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司春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世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