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执恢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张文秀与刘雪平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秀,刘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恢357号申请执行人:张文秀,女,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刘雪平,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申请执行人张文秀与被执行人刘雪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綦法民初字第08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雪平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文秀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也未自动履行判决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目前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暂不具执行兑现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恢3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远银审判员 王孝荣审判员 黄 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永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