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89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严远四与陈健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远四,陈健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8999-1号申请执行人严远四,男,汉族,1982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被执行人陈健雄,男,汉族,1992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申请执行人严远四与被执行人陈健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0975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陈健雄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严远四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一、偿还借款人民币43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公告费人民币450元;三、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25.93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6466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经本院依法向银行、房地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等部门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证,除执行人陈健雄名下登记有深圳市金永得利投资有限公司所占份额51%的股权、车牌号为粤A×××××的马自达牌小汽车、车牌号为粤A×××××的丰田牌小汽车、车牌号为粤A×××××的金杯牌小汽车各一辆及已控制到位的财产人民币25726.37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健雄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健雄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其名下登记有所占份额51%股权的档案,采取冻结措施;对被执行人陈健雄名下登记车辆的档案,采取查封措施并布控,另车牌号为粤A×××××的金杯牌小汽车,因达到报废标准,广东省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不予受理对其档案的查封措施。上述车辆因未能实际控制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车辆下落,暂不具备可执行条件。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及向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申请执行人严远四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陈健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陈健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本院认为,本案除已执行到位财产人民币25726.37元外。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人民币404723.63元,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对未实现的债权部分,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粤0307执8999号案件,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097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2017)粤0307执10775号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邹 东 强执行员 周 剑 锋执行员 刘 成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嘉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