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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荐诉被告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荐,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2010号原告:杨荐,男。被告:李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荐诉被告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荐负担。审判员  曹陆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培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