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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4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与浙江三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浙江三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4363号原告: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梅坪村。法定代表人:蒋德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林,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三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袁浦镇轮渡路8号。法定代表人:葛瑞平,董事长。原告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三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已解决,原告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郎丰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雯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