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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8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应光太与陈德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光太,陈德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8306号原告:应光太,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平,台州市蓬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德顺,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光太与被告陈德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光太于2017年10月25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光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光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计1140元,由原告应光太负担。审判员  蒋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欣?PAGE*MERGEFORMAT?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