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8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应光太与陈德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光太,陈德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8306号原告:应光太,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平,台州市蓬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德顺,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光太与被告陈德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光太于2017年10月25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光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光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计1140元,由原告应光太负担。审判员 蒋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欣?PAGE*MERGEFORMAT?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