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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于志杰、于喜龙等与龙口市人民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志杰,于喜龙,曲桂芳,龙口市人民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1447号原告:于志杰,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原告:于喜龙,男,192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原告:曲桂芳,女,192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梁振东,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勇,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口市人民医院。住所:龙口市环城北路***号。登记号:260051370681410。法定代表人:姜毅,任院长。委托代理人:马爱琴,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志杰、于喜龙、曲桂芳与被告龙口市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志杰、于喜龙、曲桂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于志杰、于喜龙、曲桂芳承担。审 判 长  王桂红人民陪审员  孙惠贤人民陪审员  刘庆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