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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恢6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万勤与被执行人潘昭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万勤,潘昭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667号申请执行人徐万勤。被执行人潘昭君。申请执行人徐万勤与被执行人潘昭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西民初字第1797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77273.68元,并负担4375元诉讼费用。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在上轮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金成审判员  庞绍辉审判员  毕 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宗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