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4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王巧云与罗宏伟、中国银行洛阳分行武汉南路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巧云,罗宏伟,中国银行洛阳分行武汉南路支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4918号原告王巧云,女,194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现住涧西区。被告罗宏伟,男,汉族,32岁,住涧西区。被告中国银行洛阳分行武汉南路支行,住所地:涧西区武汉南路与联盟路交叉口北100米路西。负责人段晓嶙。本院受理原告王巧云诉被告罗宏伟、中国银行洛阳分行武汉南路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院向原告王巧云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王巧云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继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