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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4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王巧云与罗宏伟、中国银行洛阳分行武汉南路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巧云,罗宏伟,中国银行洛阳分行武汉南路支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4918号原告王巧云,女,194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现住涧西区。被告罗宏伟,男,汉族,32岁,住涧西区。被告中国银行洛阳分行武汉南路支行,住所地:涧西区武汉南路与联盟路交叉口北100米路西。负责人段晓嶙。本院受理原告王巧云诉被告罗宏伟、中国银行洛阳分行武汉南路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院向原告王巧云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王巧云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继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