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3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罗时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时富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3刑初8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时富,男,1954年7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光泽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14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光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公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时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泽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俞忠友、检察员徐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时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7日,光��县公安局民警到寨里镇浆源村开展“辑枪治爆”宣传活动时,被告人罗时富主动上缴了土铳一把。经鉴定,该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案发后,被告人罗时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罗时富大约在三十年前,曾向他人购买了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的土铳,常期放置在家中用于狩猎。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归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时富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没��取得合法持枪资格的情况下,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时富在本案中有自首情节,且能主动将持有的非军用枪支上缴公安机关,具有悔罪表现,故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时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非军用枪支(土铳)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光泽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跃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璐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