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3401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韶锋与王晓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格里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韶锋,王晓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401执325号申请执行人杨韶锋,男,藏族,1983年2月18日生,住香格里拉市。被执行人王晓旭,男,汉族,1983年8月26日生,住香格里拉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韶锋与被执行人王晓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16)云3401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告王晓旭支付给原告法定代表人杨韶锋垫支款60500元,当庭支付5000元,剩余55500元从2017年6月份起每月月底支付2000元,至2019年10月30日内全部付清。调解后被执行人王晓旭支付2000元后不按期支付,申请执行人杨韶锋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2017年9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晓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7年10月25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王晓旭从2017年10月份起,每月15号以前将执行款2000.00元交至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直至付清(2017)云3401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杨韶锋垫支款53500.00元(2017年10月份的2000.00元双方当事人自行支付)。二、若被执行人王晓旭不按期履行,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中);同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追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本院认为,案件双方当事人已就全部欠款的归还数额、时间、及支付方式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系权利人的处理行为,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和必要,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17)云3401执325号案件的执行。如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追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志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