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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号公馆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号公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426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号公馆,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者:孙力,女,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号公馆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号公馆及其经营者孙力名下银行存款4823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等值财产,并投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号公馆及其经营者孙力名下银行存款4823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纪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