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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9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9500陈海昌与钱仁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仁元,陈海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9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仁元,男,196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昌,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上诉人钱仁元因与被上诉人陈海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91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钱仁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游冰峰审 判 员 蔡燕芳审 判 员 王小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俞 渊书 记 员 王 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