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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辖终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高子与洪亚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高子,洪亚平,上海水娃娃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10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高子,女,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亚平,女,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原审被告:上海水娃娃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上诉人李高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7)沪0151民初59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高子上诉称,本案属普通共同诉讼,如果合并审理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在上诉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合并审理的情况下,本案不符合可以合并审理的条件,应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分别审理。故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被上诉人洪亚平对上诉人李高子的诉讼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洪亚平未作答辩。上海水娃娃化妆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管辖异议上诉案件,各方之间的诉讼是否是普通共同诉讼,是应当合并审理还是应当分别审理的问题属于实体审查内容,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本案原审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