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郭慧与郭恒、戚安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慧,郭恒,戚安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808号原告:郭慧,女,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霞,河南禹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恒,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戚安冉,女,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原告郭慧与被告郭恒、戚安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郭慧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慧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郭慧负担。审判员 张素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