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特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程国民、李云淑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国民,李云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1民特字第24号申请人:程国民,男,1955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人:李云淑,女,1955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系申请人程国民的妻子。申请人程国民、李云淑申请宣告程正冬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程国民、李云淑于2016年10月9日来院称,二人的婚生子程正冬患有精神分裂症疾病,于2004年8月6日从重庆市大足区金山镇磨盘村5组家中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程正冬死亡。经查,程正冬,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系申请人程国民与李云淑的婚生子。程正冬患有精神分裂症疾病,于2004年8月6日从重庆市大足区金山镇磨盘村5组家中出走,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0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程正冬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程正冬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程正冬自离家出走之日起至今已经超过13年时间,期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其他亲属和有关部门多方查找以及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程国民、李云淑系程正冬的父母,其现申请宣告程正冬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程正冬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饶思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