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刑更30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罪犯王德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德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3070号罪犯王德双,男,1956年10月8日生,汉族,吉林省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月23日作出(1998)辽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德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7日作出(1998)吉刑终字第60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王德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0年5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吉高刑执字第29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02年9月2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吉高刑执字第72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2006年12月6日本院作出(2006)刑执字第425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0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529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王德双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王德双因其妻与项某生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对项怀恨在心。1997年10月12日20时许,王德双将项骗至自己家中盘问,因项否认而发生口角。王德双趁项不备持钢管猛击项的头部,将其打倒,又用钢管压项的颈部,用铁丝勒住项的脖子,致其当场死亡。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三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王德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德双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尹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