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43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龚喜彦、龚银中等与林继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喜彦,龚银中,林继春,王曙光,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4342号原告:龚喜彦,男,汉族,1963年10月9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龚银中,男,汉族,1970年7月1日出生,住上蔡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继春,男,1971年2月2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王曙光,男,汉族,1971年3月5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负责人:潘建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兵,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龚喜彦、龚银中与被告林继春、王曙光、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龚喜彦、龚银中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喜彦、龚银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喜彦、龚银中撤诉。案件受理费1535元,减半收取767.5元,由原告龚喜彦、龚银中共同负担。审判员 冯晓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