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4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高杨与黑龙江省九三垦区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杨,黑龙江省九三垦区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4执152号申请执行人:高杨,个体。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九三垦区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法定代表人:王庚,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九三垦区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九三垦区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各项执行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法定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高杨反馈了案件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高杨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九三垦区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庆审判员 陈贵斌审判员 吴兴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含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