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3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胜宇诉被告杜蒲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宇,杜蒲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6民初3303号原告王胜宇,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锋,陕西省蒲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杜蒲娟,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胜宇诉被告杜蒲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胜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锋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王胜宇、被告杜蒲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胜宇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被告因资金周转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2014年3月15日、2015年2月4日,被告又分别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2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清偿利息10000元,并于2017年7月5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及时还款,但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至今未还。现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1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借款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杜蒲娟辩称,原告诉称的借款112000属实,利息为月利率1.5%,但被告现因资金周转不开,无能力偿还,待被告所有的宅基地征偿后清偿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0月31日,被告杜蒲娟因资金周转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4年3月15日、2015年2月4日,被告分别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2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仅清偿100000元借款的利息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及时还款,但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两份、承诺书一份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杜蒲娟从原告处借款112000元并偿还10000元利息的事实,有借条等予以证实,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告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等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杜蒲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胜宇借款本金11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以本金100000元自2013年10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已付利息10000元;以本金10000元自2014年3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本金2000元自2015年2月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共计3660元,由被告杜蒲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林代理审判员 李斌人民陪审员 曹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