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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87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杭州富阳龙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戴会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龙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戴会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8702号原告:杭州富阳龙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长垄村涨地上120号第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66085189N。法定代表人:边军年,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昆鹏,浙江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会明,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原告杭州富阳龙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戴会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龙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富阳龙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尹艳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章欣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