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民辖终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惠州大亚湾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雪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雪芳,尚岚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民辖终5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大亚湾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大亚湾大道226号德丰公馆26楼。法定代表人:杜登刚。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旋,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雪芳,女,汉族,1969年6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岚,女,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兴平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喻,系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惠州大亚湾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雪芳、尚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3民初8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惠州大亚湾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情复杂应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989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本案未达到本院行使管辖权的标准。上诉人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应由本院管辖,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 敏审 判 员 徐 火 传代理审判员 许 海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伟梅(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