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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4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郭宏、郭应芬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宏,郭应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4财保9号申请人:郭宏,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黎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郭应芬,女,1959年4月3日出生,黎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申请人郭宏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禁止转让被申请人郭应芬所有的位于关岭自治县关索镇瓦厂路的房屋。申请人郭宏以案外人李刚所有的位于关岭自治县关索镇滨河西路左侧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关房权证房私字第××号)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24日向申请人借款100000元,约定2014年10月23日前偿还,还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未予偿还。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故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了足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转让被申请人郭应芬所有的位于关××自治县××瓦厂路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关岭县房权证关索镇字第××号)。期限为2017年10月25日至2017年11月24日。案件申请费1390元,由申请人郭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罗良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泓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