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28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雪松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文华、陈爱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雪松路支行,杨文华,陈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8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雪松路支行,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中段886号。负责人赵民政,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文华,男,汉族,1953年6月17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745号3号楼20号。被执行人陈爱英,女,汉族,1951年11月6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745号3号楼20号。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文华名下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三香路北段东侧五里堡1-3层01-0301房屋(房产证:驻房权证字第2012044**号)一幢。现因被执行人杨文华已经将债务清偿完毕,应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文华该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文华名下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三香路北段东侧五里堡1-3层01-0301房屋(房产证:驻房权证字第2012044**号)一幢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申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