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9民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熊新国与潘葆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新国,潘葆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9民终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新国,男,1954年8月7日出生,住第九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莲,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葆诚,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住额敏县。上诉人熊新国与被上诉人潘葆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90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熊新国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玉莲,被上诉人潘葆诚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上诉人熊新国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熊新国提出要求按照原审判决执行,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上诉人熊新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熊新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47元,减半收取1673.5元,由上诉人熊新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彦君审判员 王筱萍审判员 葛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