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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景卫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202刑初172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景卫,男,1967年5月7日出生于宁夏石嘴山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宁夏宁煤集团汝箕沟无烟煤分公司工人,住宁夏石嘴山市。2017年7月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石大检公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景卫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士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景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5日22时53分许,被告人刘景卫酒后驾驶×××”大众”小型轿车沿大武口区前进南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康德小区路段处,与相对行驶由杨某某驾驶的×××”比亚迪”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景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刘景卫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2.7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刘景卫在现场等候处理,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景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赔偿协议、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被告人刘景卫供述和辩解、血液酒精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景卫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景卫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酌定从重处罚;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其有悔罪表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本院为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景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李天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