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6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高雪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高雪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6795号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号办公楼***室。法定代表人:林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博,该公司员工。被告:高雪蛟,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雪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胡 波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无代书记员 柯元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