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3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向阳与昝红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阳,昝红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3390号原告:张向阳,男,1971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桃利,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昝红亮,男,1985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原告张向阳诉被告昝红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张向阳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向阳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国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吕旭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