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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0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0256号原告:王某,男,196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赵某,女,195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王某全部负担。审判长  王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