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0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0256号原告:王某,男,196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赵某,女,195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王某全部负担。审判长 王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