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荣兰声与王花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兰声,王花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267号原告荣兰声,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芬。被告王花玲,农民。荣兰声与王花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荣兰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荣兰声负担。审 判 长 王 君人民陪审员 张吉波人民陪审员 孙积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