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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荣兰声与王花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兰声,王花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267号原告荣兰声,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芬。被告王花玲,农民。荣兰声与王花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荣兰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荣兰声负担。审 判 长  王 君人民陪审员  张吉波人民陪审员  孙积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