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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9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支行申请执行梅向周、马超继、何加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支行,梅向周,马超继,何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9执46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负责人:王亚华,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梅向周,男,汉族,1966年11月12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马超继,男,回族,1988年2月23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何加友,男,汉族,1960年12月7日生,高中文化,农民,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支行申请执行梅向周、马超继、何加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寻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29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梅向周、马超继、何加友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了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执行期限届满,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寻甸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9执46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华云审判员  陈国超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