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郭永红、张桂荣与侯马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红,张桂荣,侯马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1民初1375号原告:郭永红(系被继承人郭长武之子),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侯马市。原告:张桂荣(系被继承人郭长武之女),女,195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侯马市。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星,山西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马市人民医院,住所地侯马市浍滨街*号。法定代表人:杨山河,。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义,男,该医院工作人员。原告郭永红、张桂荣与被告侯马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郭永红、张桂荣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永红、张桂荣以未核实相关赔偿数额,且对鉴定结论也有不同意见为由,要求撤诉,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红、张桂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4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永红、张桂荣负担。审判员 杨林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元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