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4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杭州新世纪五金机电市场徐建军五金机电商行与徐朝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新世纪五金机电市场徐建军五金机电商行,徐朝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4252号原告:杭州新世纪五金机电市场徐建军五金机电商行,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望梅路580号(新世纪五金机电市场3幢2号)。经营者:徐建军,该商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新,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君,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朝晖,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委托代理人:樊平,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新世纪五金机电市场徐建军五金机电商行诉被告徐朝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新世纪五金机电市场徐建军五金机电商行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新世纪五金机电市场徐建军五金机电商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新世纪五金机电市场徐建军五金机电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5元,减半收取1228元,由原告杭州新世纪五金机电市场徐建军五金机电商行负担。审判员 李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无书记员 钟蕾?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