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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2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1213号原告: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机场路**号。法定代表人:申志晔,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崇剑,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马捷,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玲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可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