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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执恢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磊与杨振江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磊,杨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恢219号申请执行人赵磊.被执行人杨振江.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龙刑初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振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磊于2017年06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振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到金融机构没有查询到存款信息,到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询到车辆信息,到产权管理部门没有查询到房产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振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在房地产部门,车辆部门,银行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振江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赵磊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0)龙刑初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伟审判员 王晓海审判员 田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