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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7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相伟与宋天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伟,宋天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7731号原告:相伟,女,1987年7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宋天增,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东大街路北4号。负责人:米学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旭月,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相伟与被告宋天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相伟于2017年10月25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相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相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罗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米 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