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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苗海军与任海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海军,任良庆,温玉范,任海瑀,王玲杰,张秉奇,李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700号原告:苗海军,男,1974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索若飞,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民,双阳区太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良庆,男,1958年9月9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淑芹(任良庆妹妹),女,1960年8月24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温玉范,女,1956年8月2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淑芹(温玉范夫妹),女,1960年8月24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任海瑀,男,1984年2月18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静,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玲杰,女,1987年3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静,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秉奇,男,1958年3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静,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克伟,男,1963年2月25日生,汉族,公务员,住长春市双阳区。苗海军与任海瑀、温玉范、王玲杰、任良庆、张秉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苗海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苗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150.00元,由苗海军负担。审 判 长  张鹏飞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人民陪审员  张新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