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唐永权、唐焕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永权,唐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唐永权,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被执行人唐焕华,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唐永权与唐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7)桂0603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给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7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7)桂0603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露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