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钱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2064号原告田某某,女。被告钱某某,男。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田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79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辛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珂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