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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钱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2064号原告田某某,女。被告钱某某,男。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田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79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辛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珂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